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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川股份: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5

证券简称:纳川股份 证券代码:300198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1年3月

目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6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7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7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9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 12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3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4

(一)对纳川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4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5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5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6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16(六)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 16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 18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8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 19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9

(十一)其他 ...... 20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1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2

(一)备查文件 ...... 22

(二)咨询方式 ...... 22

一、释义

纳川股份、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公司章程》《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纳川股份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纳川股份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纳川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纳川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纳川股份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实施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63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以上激励对象包括实际控制人陈志江先生,陈志江先生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属于公司重要管理者,把握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对公司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公司战略方针和经营决策的制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产生显著地积极影响,督促、检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因此,本激励计划将陈志江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总量 的比例占目前总股本 的比例
陈志江董事长、总经理1206.00%0.12%
肖仁建董事、副总经理603.00%0.06%
傅义营董事、副总经理603.00%0.06%
汪海财务总监603.00%0.06%
姚俊宾董事会秘书603.00%0.06%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共58人)132066.00%1.28%
预留部分32016.00%0.31%
合计2000100.00%1.9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外籍人员,包括实际控制人陈志江先生;激励对象陈家勳为中国台湾藉。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将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03,154.854万股的1.94%。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68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63%,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总额的84.00%;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3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31%,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6.0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2个月。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激励对象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确定。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3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5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第二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5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7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第三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7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49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一)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授予,则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

(二)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授予,则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日起13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25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日起25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37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完成归属的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自其授予日起至各批次归属日,须满足各自归属前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且2021年净利润不低于10000万元; 2021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10%。
第二个归属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0%且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17500万元; 2022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10%。
第三个归属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0%且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0万元; 2023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1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0%且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17500万元;
2022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10%。
第二个归属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0%且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0万元; 2023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10%。

注: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核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考核评级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级划分为A/B/C/D四个档次,考核评级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考核结果(S)S≥8080>S≥7070>S≥60S<60
评价标准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
标准系数1.00.80.60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作废失效处理。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40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4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首次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53元的50%,为每股2.27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28元的50%,为每股2.14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28元的50%,为每股2.14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80元的50%,为每股2.40元。

3、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3)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4)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纳川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纳川股份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纳川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条件、有效期、禁售期、归属安排、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纳川股份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纳川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激励计划生效、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纳川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纳川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纳川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上市规则》第八章之

8.4.2条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纳川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20%。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纳川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8.4.5条规定,单个激励对象的权益分配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纳川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40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4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53元的50%,为每股2.27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28元的50%,为每股2.14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28元的50%,为每股2.14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80元的50%,为每股2.40元。

3、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3)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4)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纳川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8.4.4条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13个月后分三期归属,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30%、30%、40%。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授予,则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授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13个月后分两期归属,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50%、50%。

归属条件达成后,纳川股份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这样的归属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归属期建立了合理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纳川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以及《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8.4.6条的规定。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2006年3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考核年度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纳川股份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引起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积极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纳川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纳川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现金分红比例,净利润指标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盈利情况及企业成长的最终体现,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的成长性指标,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现金分红比例反映公司当前利润水平维持在稳定状态,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环境、历史业绩、行业特点、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设置了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00%、250%、400%且2021-2023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0000万元、17500万元、25000万元,

2021-2023年现金分红比例均不低于10%的业绩考核目标,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考核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纳川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归属:

1、纳川股份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8.4.2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纳川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纳川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纳川股份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经办人:赵鸿灵联系电话:021-52583136传真:021-52583528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 赵鸿灵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 月 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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