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我们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过与公司沟通以及认真审阅资料,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关联交易的价格遵循市场化原则,属公允、合理的行为;预计的关联交易额度合理,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不利影响,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此页无正文,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邱晓华: .
陈岱松: .
许年行: .
时间: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