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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铁汉: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9

证券代码:300197 证券简称:节能铁汉 公告编号:2021-082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节能铁汉”)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在公司七楼会议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10月18日以电子邮件、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洪继元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情况: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情况: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详见附件。

表决情况: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修订<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表决情况: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通过《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表决情况: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情况: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1年11月16日下午14:45在公司农科商务办公楼七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表决情况: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表决结果:通过。

特此公告。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9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2021年10月)

序号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3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百分之三十(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单项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20%或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对外投资事项; (十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单项金额人民币5亿元以上,或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债务性融资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一年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30%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百分之三十(30%)的事项; (十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累计计算,但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的除外); (十五)审议单项金额人民币5亿元以上,或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债务性融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对外捐赠,但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设计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九)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4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百分之十(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叁仟(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百分之十(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伍仟(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其他担保情形。 ……保情形。 ……
5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应当及时公告,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6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监事会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应当及时公告,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应当配合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7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股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应当及时公告。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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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对股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8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二)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应当特别说明在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五)最近三年内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如是,召集人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前述情况的具体情形,推举该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六)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是,召集人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失信的具体情形,推举该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9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2)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2)个交易日发布通知并说明原因。
10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思决定;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11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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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百分之三十(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回购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百分之三十(30%)的;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六)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12第八十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征集人征集股东权利的,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证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13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但是,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14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15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16第一百零九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主要负责协助董事会拟定董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第一百零九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协助董事会拟定董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7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上市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重大项目合同、重大法律诉讼、事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事项等;……
18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债务性融资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单项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3%,且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20%以内(含20%)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二)单项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1%,且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3%以内(含3%)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进行审批,董事长审批后,应将审批事项报董事会备案。 (三)单项投资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1%以内(含1%)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进行审批,总经理审批后,应将审批事项报董事会备案。 (四)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对外捐赠,但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第(一)至(五)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计报表总资产百分之三(3%),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30%(含30%)的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五)公司一年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百分之三(3%),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30%(含30%)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由董事会审批。(六)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七)单项金额人民币5亿以下且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 (八)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300万元之间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单笔或累计标的在100万—1,000万元之间,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绝对值的0.5%-5%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 (九)本款第(一)-(五)项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2/3以上人数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董事会可将上述权限范围内除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品投资事项以外的事项授权给公司董事长或经营层审批,公司董事长或经营层审批后,应将审批事项报董事会备案。(六)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七)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 (八)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前述交易事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披露;或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 前款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上述事项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19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信函和传真的方式在会议召开三(3)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专人送出、信函、传真、等通讯方式在会议召开三(3)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20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决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 传真、数据电文、信函等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四董事会决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传真、数据电文、信函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21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公告等方式发出。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发出。
22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数据电文等方式发出。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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