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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铁汉: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1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30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2021年8月修订)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经2021年8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第三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要符合公益的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促进所在地区的发展。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第七条 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对象

第八条 公司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财政拨款、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第十三条 每一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捐赠,皆由公司上级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

公司对外捐赠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的公司交易金额标准的,还应当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应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在捐赠前由下属分支机构履行程序提出捐赠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二)根据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结果和公司累计捐赠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履行相应程序后,由下属分支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申请,由主管领导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其中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公司财务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在捐赠项目完成后,各所属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对捐赠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在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公司“社会公益对外捐赠”情况向公司财务部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公司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捐赠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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