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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铁汉: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30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1年8月修订)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2021年8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和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对公司尚未公布信息和内幕信息保密,避免和防止泄密并由此导致内幕交易,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充分性原则。向投资者全面、完整地传递公司相关信息。公司披露信息的内容和方式应方便公众投资者阅读、理解和获得。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过度宣传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四)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借助各种媒体,积极、主动地披露信息,与投资者持续、有效沟通。公司将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不定期举行与公众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五)诚信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如实向投资者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

(六)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努力提高沟通效果,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等;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或投资者见面会;

(十一)路演。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上述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如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并明确一旦出现此类情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

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布,如有必要,也可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宣传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投资者所关心的热点问题和可能突发的事件,公司应当及时制定信息发布预案。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露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前进行正式披露。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应本着事实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上述第六条规定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帮助投资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管理活动时,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必须披露信息以外的与公司相关之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应坚持公开、公平和平等原则,并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当自愿性信息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时,应以明确的提示性文字或说明,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风险因素。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并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证券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维护

第二十五条 为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质量,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协助公司处理与媒体及公众间的信息交流管理工作,以提高公司的品牌和投资者的认可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网站中建立投资者关系信息网络平台,通过网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告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并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以防止公司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进而导致投资者可能追究公司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除法定的信息披露外,公司可以组织现场参观、推介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研讨会、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网上论坛等多种形式,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媒体出现对上市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以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原则上公司在投资者管理活动中披露信息的内容应以公司对外公告的内容为限,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可以依据公司提供的信息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公司应拒绝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投资者信息咨询专线要有专人负责接听,耐心回答投资者关心的有关问题。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公司的投资者咨询专线电话或公司网址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制定整体的宣传方案,并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媒体自行联系采访,应由采访者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报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采访后媒体形成的采访材料应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报道。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证券部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第三十条 收集媒体、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各类投资者对公司的看法和建议,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公司经理层汇报,以利公司吸取外部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及其他上市公司、专业投资者关系咨询机构之间建立并维系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监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传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或修改,并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承诺书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附件二:

证券代码:300197 证券简称:节能铁汉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

类别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 一对一沟通 □其他 ( )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
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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