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已于会前获得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会议材料进行了充分审查并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修订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 敏 麻云燕 刘升文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