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特别提示:
1、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收到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周元龙先生和董事兼副总经理戚稽兴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2、上述股东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即2020年10月13日—2021年4月12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21,025股(占公司总股本0.05%)。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周元龙、戚稽兴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序号
序号 | 股东名称 | 职务 | 持股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1 | 周元龙 | 董事、副总经理 | 163,800 | 0.04 |
2 | 戚稽兴 | 董事、副总经理 | 720,300 | 0.18 |
合计 | 884,100 | 0.22 |
二、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股东名称:周元龙、戚稽兴。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含该等股份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减持目的:个人资金需求。
4、减持期间: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即2020年10月13日—2021年4月12日)。
5、拟减持数量及比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拟减持股份数量(股) | 拟减持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 | 拟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1 | 周元龙 | 40,950 | 25 | 0.01 |
2 | 戚稽兴 | 180,075 | 25 | 0.04 |
合计 | 221,025 | _ | 0.05 |
减持数量不超过221,025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5%。若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将对上述拟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
6、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方式。
7、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股东所做的相关承诺
1、在公司再融资时作出承诺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采取措施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
作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截止目前,周元龙和戚稽兴均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四、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股份减持计划,并按规定配合公司完成披露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2、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股份期间,上述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上述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上述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周元龙和戚稽兴分别出具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