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经审阅,独立董事认为:
1、本次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受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情况,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及决策和协调能力,能够胜任任职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因而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Rantasalo Anssi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马敬仁、蔡敬侠、刘泽华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