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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尔利: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8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通过现场及网络会议方式召开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1年7月27日(星期二)下午13:3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江苏常州新北区汉江路156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四)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月中先生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人,代表股份275,736,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8%。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275,645,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的35.27%。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9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赞成275,718,6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37%;

反对1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赞成146,3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9.3769%;

反对1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10.623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1选举王亚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75,710,0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06%;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137,7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4.127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王亚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2 选举黄兴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75,719,2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39%;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146,9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9.745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黄兴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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