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维尔利股票代码:300190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常州新北区壹号纾困股权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住所:常州市新北区高新科技园3号楼E座502室通讯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高新科技园3号楼E座502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签署日期: 2020年7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利”)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维尔利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9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0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1
附 表 ...... 12
第一节 释义本报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公司/上市公司/维尔利 | 指 |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常州新北区壹号纾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本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常州新北区壹号纾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注册地址 | 常州市新北区高新科技园3号楼E座502室 |
法定代表人 | 执行事务合伙人常州和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都战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1MA204U0K8G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注册资本 | 30300万元 |
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9年9月24日 |
营业期限 | 2019年9月24日至2022年9月23日 |
通讯地址 | 常州市新北区高新科技园3号楼E座502室 |
邮政编码 | 213022 |
股权结构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2.81% 常州天融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6.30% 丁惠珍 9.9% 常州和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0.99%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都战平 | 男 |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派代表 | 中国 | 常州 | 无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原因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常州新北区壹号纾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根据自身资金需要,优化资产配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在符合并遵
守现行有效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会增加或减少其拥有的公司股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9,900,000 股,合计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为6.37%。本次权益变动之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壹号基金持有公司股份39,189,148股,合计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为4.999987%。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价格(元/股) | 减持股数(股) | 减持比例 (%) |
常州新北区壹号纾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大宗交易 | 2020年7月13日 | 9.51 | 10,710,852 | 1.366555 |
— | 合计 | — | — | 10,710,852 | 1.366555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 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常州新北区壹号纾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49,900,000 | 6.37% | 39,189,148 | 4.999987% |
合计 | 49,900,000 | 6.37% | 39,189,148 | 4.999987%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况
常州新北区壹号纾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了公司控股股东常州德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49,900,000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6.37%,并已于2019年11月27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常州新北区壹号纾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常州和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都战平 签署日期: 2020 年 7月 14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5、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查阅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 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江苏省常州市汉江路156号 | ||
股票简称 维尔利 | 股票代码 300190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常州新北区壹号纾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讯地址 常州市新北区高新科技园3号楼E座502室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比例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49,900,000股 持股比例:6.37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39,189,148股 持股比例:4.999987%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 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 2020 年 7 月 13 日 方式:大宗交易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常州新北区壹号纾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常州和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都战平签署日期: 2020 年 7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