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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尔利:关于签订《金山区固废综合利用工程湿垃圾处理工艺设备采购项目合同》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08

证券代码:300190 证券简称:维尔利 公告编号:2019-098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金山区固废综合利用工程湿垃圾处理工艺设备采

购项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与了金山区固废综合利用工程湿垃圾处理工艺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金山项目”)的公开招标,2019年8月30日,公司针对金山项目的中标信息发布了提示性公告,披露了金山项目的中标相关信息(具体内容请查询巨潮咨询网)。近日,公司与上海市金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正式签订了《金山区固废综合利用工程湿垃圾处理工艺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现将合同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采购人:上海市金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商: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及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甲方及乙方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生效。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工程规模较大,合同包含工程内容较多,工期较为紧张,可能受到气候、外界人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给本合同履行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上海市金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为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的下属职能部门,其主要负责金山区的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依法对全区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检查等,其在履约能力、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方面的风险较小。上述当事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近三年公司与其未发生资金往来。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1、合同名称:金山区固废综合利用工程湿垃圾处理工艺设备采购项目

2、工程内容:金山区固废综合利用工程湿垃圾处理工艺设备、配套电气及自控设备及相关备品备件供货、安装及调试等。

3、工程承包范围:金山区固废综合利用工程湿垃圾处理项目的计量及称重系统、厨余废弃物接收及预处理系统、餐厨废弃物接收及预处理系统、废弃食用油脂处理系统、湿式厌氧消化系统、沼气净化利用系统、沼渣及污泥脱水及干化系统、污水处理系统、通风及臭气处理系统、其他配套工程等。不含土建及应由土建配套的水、电、供热、通风、空调等。

(二)合同工期

该项目合同工期为260日历天

安装日期以甲方安排的土建工程满足本合同工艺设备安装进场条件为准。

(三)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壹亿贰仟伍佰捌拾万零捌仟元整(?:125,808,000.00元)。其中:设备费壹亿壹仟零柒拾万零捌拾伍元整(?:110,700,085.00);技术服务等其他费壹仟伍佰壹拾万零柒仟玖佰壹拾伍元整(?:15 ,107,915.00元)。

2、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

1、合同签订后7日历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

2、主要设备出厂到现场后7日历天内,支付合同价格的20%。

3、全部合同货物在现场完成安装、调试、性能试验和验收合格后7个日历天内,凭甲方签发的验收证书支付合同价格的30%。

4、审计完成支付至总价的90%。

5、合同货物质保期满7日历天内,并无索赔(有索赔待索赔完成后),支付合同余款。

(五)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1、本合同货物由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

进行安装。乙方应充分配合,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货物尽快投产。

2、本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后的验收按照合同规定进行。

3、合同货物出厂前,甲方将视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派员前往乙方工厂参加出厂试验以及相关设备的联合调试。

4、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后,乙方应派人参加调试,并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调试所需时间应按合同约定为准。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由于乙方原因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更换,乙方应承担进行上述工作所需的费用。甲方应做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

(六)违约金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一/天,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

2、乙方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一/天,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

(七)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3、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周内(含本数),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

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120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120天(含本数)以上时,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于合同终止所引起的遗留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八)变更

1、在合同执行期间,若非因乙方原因需对合同货物进行重大变更,或扩大供货范围的,甲方可向乙方发送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充分考虑甲方的意见,并与甲方一起尽早完成对合同的修改。甲方的变更要求应

考虑乙方的设计和生产周期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

2、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从以下方面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的变更要求:

2.1 提前、推迟或暂停合同货物的交货,但应在交货期30天前(含本数)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提前做好各项生产准备工作。提前、推迟、暂停及重新确定交货时间均应办理有关合同变更手续。

2.2 在交货期15天前(含本数)通知乙方变更运输方式、包装方式、交货地点及乙方需提供的服务。

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处理。

(九)争议解决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该项目合同的签订进一步提高了公司在湿垃圾处理领域的市场占有率,其将进一步巩固公司湿垃圾处理领域的地位。该项目建设于上海,上海作为具有代表性的一线都市,在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立法、执行方面一直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未来随着本项目的成功建设,其辐射效应将进一步夯实公司在湿垃圾处理行业的市场地位,有利于公司在全国其他城市的湿垃圾处理业务的持续拓展。该合同的签订符合公司的经营规划,其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产业布局,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和经营业绩的持续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2、上述合同的签订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3、由于本项目工期较长、工程内容较多,可能受到气候、外界人力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该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风险因素。

五、其他相关说明

备查文件:

《金山区固废综合利用工程湿垃圾处理工艺设备采购项目合同》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1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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