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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尔利: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7

证券代码:300190 证券简称:维尔利 公告编号:2019-083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修订通知》的要求编制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以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根据《修订通知》的有关要求,公司属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修订通知》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及部分科目列报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国家财政部印发的《修订通知》规定的起始日期开始执行。

(三)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修订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项目填列口径产生影响,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均无实质性影响,根据《修订通知》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示,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1、资产负债表项目

(1)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二个项目;

(2)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二个项目;

(3)资产负债表新增“应收账款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2、利润表项目

(1)将“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项目位置移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之后;

(2)将 “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列示)”;

(3)将 “减:信用减值损失”调整为“加: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列示)”。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明确了“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的填列口

径,“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发行在外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的金额。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科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公司自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起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8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8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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