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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柏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2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作为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要求,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经逐项比照核查,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安排。

二、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是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和发布的《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公告》进行的调整,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和调整结果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三、关于在关联方办理存贷款业务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业务属于公司正常资金管理行为,相关存贷款业务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卢永华、曲晓辉、蔡志平

2020年6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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