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要求,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改的《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目前会计准则及财政部、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独立董事:卢永华、曲晓辉、蔡志平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