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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环保: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8

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材料,现对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等事项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或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情况,也不存在“期间占用、期末返还”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并且均符合公司预告的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有关范围和定价原则(市场公允定价)。

3、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文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形。报告期内提供担保情况如下:

2020年1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衡阳永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提供担保;2020年3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新余永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6,000万元提供担保。

截至本报告期末,除上述担保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

保情形,也无逾期对外担保行为。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主要是出于支持其经营发展和项目建设的需要。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的决策程序与披露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经审阅公司换届选举文件及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个人简历、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换届选举事项及9位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马铭锋先生、王峰女士、刘代欢先生、戴新西先生、贺兰女士、朱海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忠革先生、曹越先生、洪源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和选举。

三、《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调查并了解了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等,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审议的为全资子公司衡阳永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衡阳永清资产负债率超过70%,该担保事项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担保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袁定江 洪源 曹越

2020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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