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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环保: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0

独立意见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本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9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等事项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或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情况,也不存在“期间占用、期末返还”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 并且均符合公司预告的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的有关范围和定价原则(市场公允定价)。

3、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存在“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文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公司于2015年12月对全资子公司衡阳永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永清”)25,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融资担保;2016年6月对全资子公司衡阳永清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申请6,98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2016年8月9日,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拟为控股子公司深圳永清爱能森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清爱能森”)的综合授信10,000万

元贷款提供担保,永清爱能森的另一股东深圳市爱能森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按照其对永清爱能森的认缴持股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余永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衡阳永清、安仁永清环保资源有限公司共计综合授信7,000 万元提供担保;经第三届董事会2017第一次临时会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公司参股公司浦湘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湘能源”)银行贷款提供担保17,390万元, 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为参股公司浦湘能源调整提款计划后的银行借款继续提 供担保1,500万元。

截至本意见签署日,除为上述事项进行担保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情形,也无逾期对外担保行为。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或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主要是用于支持其经营发展的需求和项目建设。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的决策程序与披露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独立董事: 袁定江、洪 源 、曹 越

2019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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