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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环保: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根据现实的经营发展和资金需求状况平衡公司短期利益和长期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兼顾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保持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中期和年度均可执行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生,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10%或公司未来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未来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30%。

此外,公司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如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制定机制和调整机制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由董事会提出,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2、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公开征集意见、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方案)进行调整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制定和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应就此议案提供网络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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