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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环保: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时,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第七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若遇有紧急事项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该亲自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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