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全资子公司与珠海港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瑞保理”)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禹城宝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拟向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港瑞保理申请办理商业保理业务,融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融资期限不超过3个月,融资成本不超过市场平均定价水平。
经过对上述交易事项的充分了解和讨论,我们认为上述业务系关联交易,且该关联交易事项是为了保障公司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珠海港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郭国庆 赵西卜 唐 炯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