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85 证券简称:通裕重工 公告编号:2019-105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公告
一、担保的情况概述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公司与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以下简称“德州银行禹城支行”或“甲方”)签署的《保证合同》,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禹城宝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城宝泰”)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天津银行济南分行”)签署的《减免保证金开立国内信用证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信用证保证合同》”),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山东省禹城市新园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园热电”)在德州银行禹城支行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禹城宝泰为公司在天津银行济南分行的融资事项提供担保。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召开了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融资事项相互提供担保进行授权的议案》,授权董事长决定在授权年度公司及各子公司在总额度25亿元内新增的金融机构的融资相互提供担保的具体事项,额度循环使用。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公司已于2019年4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关于对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融资事项相互提供担保进行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9)。此次公司为新园热电在德州银行禹城支行的融资业务以及禹城宝泰为公司在天津银行济南分行的融资提供担保属于上述担保范围。
新园热电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股46.24%,山东齐通投资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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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齐通投资”)持股43.76%,禹城市众益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益投资”)持股10.00%。齐通投资、众益投资资产规模较小,不具备金融机构认可的担保能力,且新园热电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为方便快捷的办理融资,新园热电此次融资由公司担保,其他股东不进行同比例担保。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一)山东省禹城市新园热电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司兴奎注册资本:壹亿叁仟玖佰陆拾叁万叁仟零伍拾元整成立日期:2001年7月27日营业期限:2001年7月27日至2031年7月26日经营范围:电力生产、工业民用供热,压缩空气(不含危险化学品)管道输送,硬质合金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主要财务状况:
项目
项目 | 2017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总资产 | 61,269.76 | 66,028.33 |
净资产 | 30,702.21 | 28,875.45 |
项目 | 2017年度 | 2018年度 |
销售收入 | 27,818.75 | 31,379.25 |
净利润 | 3,097.76 | 3,773.24 |
资产负债率 | 49.89% | 56.27% |
(二)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住所: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司兴奎注册资本:叁拾贰亿陆仟柒佰柒拾肆万叁仟玖佰贰拾捌元整
成立日期:2002年5月25日经营范围:大型锻件坯料、电渣锭、锻件、管模、数控机床、通用机械非标准设备制造、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铸件、焊接件、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压力容器、非标成套核电设备设计、制造、销售;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主要财务状况:
项目
项目 | 2017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总资产 | 871,512.20 | 908,782.01 |
净资产 | 500,038.38 | 509,170.95 |
项目 | 2017年度 | 2018年度 |
销售收入 | 164,715.00 | 205,867.55 |
净利润 | 13,217.58 | 22,203.54 |
资产负债率 | 42.62% | 43.97% |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德州银行禹城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1)签署时间:2019年9月24日。
(2)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4,500万元(肆仟伍佰万元整)。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5)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二)禹城宝泰与天津银行济南分行签署的《信用证保证合同》
(1)签署时间:2019年10月23日。
(2)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11,429万元(壹亿壹仟肆佰贰拾玖万元整)。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主债权、溢装金额、因开证行发生信用证项下垫款开证申请人应付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依据开证协议申请人应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以及开证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等)及其它相关费用。
(5)保证期间:开证行出具的付款通知中规定的最后付款日之日起两年,如果开证行依据开证协议项下的信用证分次通知的,保证期间从各次通知分别计算。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融资事项相互提供担保进行授权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长决定在授权年度公司及各子公司在总额度25亿元内新增的金融机构的融资相互提供担保的具体事项,额度循环使用。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公司已于2019年4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关于对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相互提供担保进行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9)。该事项已经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公司及各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融资事项相互提供担保事项的总额度为25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48.51%。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