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报告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和进行了认真检查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二)关于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112,745.06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和全资孙公司进行的担保):
1、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的担保)为0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0%;
2、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的担保)为41,806.75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11.57%。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并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未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二、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我们审阅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同意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等相关文件,发表意见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用于支付供应商的采购款项以及银行的外汇融资,锁定采购成本和融资成本,尽可能降低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公司已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并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出具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基于资金管理和经营需要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公司内控程序健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立足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意愿和要求,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规划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李燕萍 | 郭 炜 | 郭月梅 |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