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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达: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8

证券代码:300177 证券简称:中海达 公告编号:2022-063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68号),同意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公司已向特定对象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0,931,891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8.37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09,999,927.67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373,662.14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0,626,265.53元,该募集资金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M10002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对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基于时空智能技术的应急管理平台项目”、“高精度 GNSS 应用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项目投资金额等进行变更如下:公司同意终止实

施“基于时空智能技术的应急管理平台项目”,并使用该项目部分剩余募集资金 9,850.50 万元收购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满天星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9.85%的股权;同时,终止实施“高精度 GNSS 应用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并使用该项目及“基于时空智能技术的应急管理平台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15,908.06 万元(含利息)实施“智能驾驶高精度定位软硬件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上述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由“智能驾驶高精度定位软硬件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广州海达星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达星宇”)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安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智能驾驶高精度定位软硬件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

公司及海达星宇已于2022年11月08日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2年10月28日,专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账号专户余额募集资金用途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安支行12091931131020515908.06万元智能驾驶高精度定位软硬件产品研发

及产业化项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海达星宇(简称“甲方1”)、公司(简称“甲方2”)(甲方1与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安支行(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1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919311310205,截至2022年10月28日,专户余额为15,908.0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驾驶高精度定位软硬件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丙方作为甲方2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展翔、郭圣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 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 甲方1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181.61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7、 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1月0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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