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授权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相关资料文件,认为:公司本次相关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发行实务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相关授权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陆正华 李卫宁 徐 佳
日期:2021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