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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达: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3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事宜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期权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二、 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事宜

经核查,公司对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且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调整计算准确,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三、 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的事宜

经核查公司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1、公司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可行权的情形。

2、本次可行权的424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行权条件,包括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已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424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自主行权合计825.3万份股票期权。

四、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事宜

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议案》的相关资料,认为: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郑州联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睿电子”)、武汉海达数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达数云”)提供综合授信担保,主要是为了支持其业务发展,符合其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也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公司就此事项已进行过充分的测算分析,认为其具有足够的偿还债务能力,风险可控。本次授信担保事项公司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联睿电子、海达数云提供授信担保的事项。

五、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事宜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改公司章程是源于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配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和总股本发生变化,以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而进行修改,此次修改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们一致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徐佳 陆正华 李卫宁

日期:2019年06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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