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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生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2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讨论,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规定,能够更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务会计处理更加客观和严谨,本次会计估计的变更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后续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二、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台山鸿特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为台山鸿特提供的担保业务是基于正常生产经营行为而产生的,目的是保证公司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的内容、审议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台山鸿特提供担保。

三、关于公司及关联人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无偿的为肇庆鸿特向银行申请上述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有助于更好的支持公司整体业务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发生导致公司利益倾斜的情形。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董事会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下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

四、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卢宇轩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专业资格等,我们未发现其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公司聘任的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合法。公司本次关于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聘任的有关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卢宇轩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何惠华 叶代启 彭春桃

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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