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汉得信息:《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现行规定修改方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公司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在对外投资、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以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的方式,通过股东大会依法参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对外投资等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第五条 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离、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 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第五条 如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或实物,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以实物作价投资时,实物作价大低于其评估价值的应由董事会批准 ,对外投资额大于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溢价投入资本的,应经董事会专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投资。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第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或实物,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