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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得信息:《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照修订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照修订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现行规定修改方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范指引》”)和《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自律监管指引》”)和《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证券部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法律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完善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证券部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
程序和信息披露;产业发展部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批管理。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产业发展部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批管理。
第六条 ……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应包括《规范指引》所列的相关内容。公司应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三方监管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该等内容应纳入三方监管协议之中。第六条 ……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应包括《自律监管指引》所列的相关内容。公司应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三方监管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该等内容应纳入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应按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投向和进度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变更,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投资。资。
第十六条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第十六条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新增: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新增: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
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十九条 ……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六)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通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规范指引》所规定的相关内容。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六)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通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自律监管指引》所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第二十二条 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
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第二十四条 ……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
第二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第二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该项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汇报检查结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汇报检查结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第二十九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本条第
金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之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一款之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且金额低于500万元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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