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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得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对照修订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对照修订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现行规定修改方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网络基础
证券交易所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
新增: 第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增: 第九条 公司组织、实施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遵守《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
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公司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第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公司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 ……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中选择。第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中选择。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新增: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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