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迪威迅:关于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2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20日和2020年9月21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20-109】、【2020-116】和【2020-117】。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安策”)质押给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资管”)、光大云付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云付”)、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的股票涉及诉讼。

一、大股东涉及诉讼的进展情况

原告被告诉讼进展涉及股份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大云付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二审判决24,919,4008.3%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二审判决35,480,52611.82%

备注:金元证券平仓至35,480,526股之后,还平仓处理了123,913股,目前质押在金元证券的股份数量为35,356,6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78%。

1、2020年8月20日,北京安策收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显示:判决被告北京安策支付本金1.1亿元及相应的利息。若北京安策未履行上述支付义

务,原告光大资管和光大云付可以与被告北京安策协议以质押的迪威迅公司股票(24,919,400股)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上述质押股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股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北京安策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北京安策继续清偿。 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安策的函告,北京安策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执行通知书》(2020)沪74执465号。该通知书显示:申请人光大资管和光大云付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北京安策履行下列义务:

①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光大云付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19,942,034.54元及相应利息。

②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人民币187,342.03元。

北京安策未履行本通知义务的,应当在2020年10月9日下午三点说明不能履行义务的原因。不能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北京安策近日收到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显示:

判决被告北京安策支付融资款本金142,439,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若北京安策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原告金元证券可就被告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35,480,526股深圳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以被告北京安策应承担的款项为限优先受偿。本次诉讼尚未进入执行程序,公司会积极跟踪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大股东涉诉对公司的影响

1、北京安策正积极与有关各方沟通,协商和解方案,力争尽快妥善处理上述民事纠纷。北京安策涉及诉讼事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直接影响。

2、如果北京安策未及时履行支付义务,北京安策质押给光大资管、光大云付的8.3%股权和质押给金元证券的11.78%股权被司法拍卖或者二级市场减持,且被处置的股份被同一投资者买入持有,将存在公司第一大股东和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3、如果北京安策未及时履行支付义务,北京安策质押给光大资管、光大云

付的8.3%股权和质押给金元证券的11.78%股权司法拍卖或者二级市场减持,且被处置的股份不被同一投资者买入持有,公司第一大股东仍为北京安策。

4、目前公司董事会成员稳定,大股东涉诉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直接影响。上述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者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9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