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天瑞仪器:关于收到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1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公告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仪器”或“公司”)近日收到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书》(深府行复【2020】130号)(以下简称“《调解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解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天瑞仪器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的深市监宝罚字【2020】稽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案件审理期间,深圳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 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的通知》(中政委【2020】1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法组织调解。考虑到在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前,申请人销售的部分涉案产品取得了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的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经深圳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决定将深市监宝罚字【2020】稽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罚款金额由人民币9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20万元。申请人不再提起行政诉讼。

二、该事项的具体情况

公司生产销售的部分涉案水质在线分析仪未取得《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却在铭牌上印制有“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标志”。 涉案产品共销售10台,

销售单价均为30000元人民币/台,公司所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00000元,无利润。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认为公司未取得《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生产销售冒用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标志“”产品,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六)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国际标准组织标准标志、质量合格证明、产品批准文号等标志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冒用认证标志产品”违法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决定,责令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900000元。有关事项的详细情况公司已按相关要求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月21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

三、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书》(深府行复【2020】130号)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将持续跟进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予以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