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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新材:关于2020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从股东长远利益和公司发展考虑,拟定2020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18.23万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800.27万元,按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80.03万元。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未分配利润总额为-3,763.13万元(其中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4,031.78万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2020年的经营状况及未来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定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二、2020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7.7.6条规定,“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总额和比例。”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考虑到公司2021年度的经营需要和发展需求,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董事会拟定公司2020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计划

公司2020年度未分配利润累积滚存至下一年度,以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以及内生产能增长和外延式发展带来的营运资金需求。今后,公司将一如既往地重视以现金分红等形式对投资者进行回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投资者回报的角度出发,积极履行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与广大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的成果。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结合了公司2020年度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资金安排,提出2020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该利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保障投资者权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特此公告。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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