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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新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证券代码:300163 证券简称:先锋新材 公告编号:2021-022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2021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章程修订对照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十九条 ......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和股东行使表决权。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六)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或出售资产,经累计计算(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经申请并获得证券交易所豁免后,可以不经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交易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此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予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予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三)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受托经营等)。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有关部门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此之外的对外担保,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有关部门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一)(二)(三)(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此之外的对外担保,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七十九条第四款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九条第四款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第二款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回避,如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非关联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审议事项是否与股东具有关联关系以及审议事项是否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界定。第八十条 第二款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回避,如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非关联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审议事项是否与股东具有关联关系以及审议事项是否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界定。
第八十三条 增加第四款、第五款第八十三条 增加第四款、第五款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持有或
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对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的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六)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或出售资产,经累计计算(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受托经营等)。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涉及关联交易(本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除外)的,本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本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关联交易在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本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在对外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关联交易在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董事长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专人送出;通知时限为: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按适当地址送达该等书面通知。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形式(包括邮寄、电子邮件、传真、专人送出等方式送达)通知全体董事,但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或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通知期限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但如有两名以上董事要求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的,则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但如有两名以上董事要求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的,则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现场或者现场与通讯等方式相结合召开,采取传真、传签董事会决议草案、电子邮件表决、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网站。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选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作为公司刊登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增加第(四)、(五)款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四)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 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3.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五)本章程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 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超过”、“少于”、“多于”、“以外”、“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1、具体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2、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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