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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7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除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0年上半年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2016年3月8日,本公司为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总额不超过2.2亿澳元或其等额人民币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2016年3月8日至2019年3月8日。2017年7月11日,本公司经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剩余担保额度更改用途的议案。

2019年3月8日,因原担保协议的担保期限已到期,公司经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开心投资及先锋弘业总额不超过6.7亿人民币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费率为2%/年,担保期限自2019年3月8日至自2022年3月8日。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系为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担保5.08亿元,为宁波先锋弘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担保0.39亿元,对外担保余额合计5.47亿,无逾期担保的情况发生。

三、关于公司2020年上半年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 2020年4月28日,公司发布《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关联方收取担保费及2020年预计收取关联担保费用暨构成关联交易的公告》。因公司为关联方开心投资及先锋弘业提供担保事项,故开心投资及先锋弘业需向公司支付担保费用。

2. 2020年4月28日,公司发布了《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司预计2020年度与KRS公司发生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金额为10,000万元。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定价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荊娴 王涛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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