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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数控: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4

为了完善和健全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为“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

2、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合理平衡和自身稳健发展的关系,实施持续、科学、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2023-2025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或者采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当年半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超过 30%,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不低于20%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事项,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2023-2025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3、在确保足额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当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股本规模30%时,公司可发放股票股利。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决策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发放股票股利的,还应当对发放股票股利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说明。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3、公司因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4、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2)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3)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 20%;(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事项。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在本规划确定的期间届满前董事会制定新的回报规划。

2、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资金需求,并积极听取公司股东、独立董事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新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对股东回报规划发表独立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六、分红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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