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2020年7月6日13:30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7月6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7月6日上午09:15至2020年7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4名,代表股份 78,111,4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5.2124%。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股份11,516,7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6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1名,代表股份66,594,7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46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19名,代表股份7,120,2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14%。
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20年6月1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田茂胜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卓尔智能制造(武汉)有限公司、阎志、陈吉红合计持股41,108,850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36,873,8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21%;反对128,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91,5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18%;反对128,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卓尔智能制造(武汉)有限公司、阎志、陈吉红合计持股41,108,850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36,801,7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72%;反对200,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19,4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92%;反对200,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谭四军及程璇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