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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强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本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强股份”或“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秀强股份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保荐代表人通过审阅公司内控相关制度、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交流等措施,从公司内部控制的环境、业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会计管理控制和内部控制的监督等多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关于内部控制的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三、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母公司、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资金筹集与使用、采购及付款、销售及收款、资产管理、生产管理、研究与开发、内外部信息与沟通、内部审计、合同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关联交易、合同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各项内控管理制度的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3%或错报金额≥净利润的5%。

2)重要缺陷:资产总额的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3%或净利润的3%≤错报金额<净利润的5%。

3)一般缺陷: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或错报金额<净利润的3%。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具备以下特征,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环境无效;

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舞弊行为;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④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2)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或情形,通常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未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3)除上述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控制缺陷被认定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3%或错报金额≥净利润的5%。

2)重要缺陷:资产总额的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3%或净利润的3%≤错报金额<净利润的5%。

3)一般缺陷: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或错报金额<净利润的3%。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公司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遭受相关主管部门处罚达公司资产总额3%以上;

②因公司重要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的损失达公司资产总额3%以上;

③重要岗位管理人员或核心人员流失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

④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

⑤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重大缺陷但未得到整改;

⑥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

2)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公司决策程序出现一般失误,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②公司违反企业内控管理制度,形成损失;

③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④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⑤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3)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通过内部控制测试和评价,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合理、运行有效,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经内部控制测试,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随着公司规模、业务范围、国家法律法规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为保证公司内控制度的长期有效性和完备性,公司将严格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以风险管理为主线,优化业务和管理流程,持续规范运作,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修订和完善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后续培训学习工作,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强化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和内审人员的监督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公司各项内控制度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的建设和运作,更好地发挥各委员会在专业领域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公司科学决策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秀强股份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秀强股份出具的《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刘合群顾叙嘉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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