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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研股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5

证券简称:新研股份 证券代码:300159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声 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而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向增发的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3,0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4%。其中,首次授予2,700.00万股,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90.0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83%;预留授予300.00万股,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0.0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的,应当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14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含子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确定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执行。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42元/股。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的,应当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七、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激励对象承诺,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者行使权益安排的,将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利益返还公司。

十、本激励计划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

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内。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目 录

声 明 ...... 1

特别提示 ...... 2

目 录 ...... 5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 9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 ...... 10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解除限售安排和限售规定 ...... 11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价格及确定方法 ...... 14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与解除限售条件 ...... 15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8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 20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2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 24

第十三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 27

第十四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 29

第十五章 附则 ...... 30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具有如下含义:

新研股份、公司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上市流通
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每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可解除限售的时间段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预先确定的条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业务办理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为推进长期激励机制的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结合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公司遵循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项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三、监事会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监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就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六、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实际情况与本激励计划既定安排存在差异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七、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含子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14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含子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二)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确定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执行。

(三)激励对象应当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的基础之上,核查激励对象相关信息,并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激励对象名单出现调整的,应当经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定向增发的A股普通股。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3,0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4%。其中,首次授予2,700.00万股,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90.0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83%;预留授予300.00万股,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0.0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数量(万股)占授予总量 的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方德松董事长、总经理180.006.00%0.12%
2王少雄董事100.003.33%0.07%
3刘蓉财务总监100.003.33%0.07%
4郑毅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30.001.00%0.02%
5陆华飞董事30.001.00%0.02%
6畅国譞董事30.001.00%0.02%
7其他激励对象 (共计108人)2,230.0074.33%1.51%
预留300.0010.00%0.20%
合计3,000.00100.00%2.04%

注1: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前,激励对象放弃获授限制性股票的,由董事会进行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或者在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者调整至预留。注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解除限售安排和限售规定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内。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公司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得在下列期间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如发生减持公司股票行为的,根据《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其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5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解除限售条件约束,且解除限售之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解除限售。

各解除限售期内,满足解除限售条件但激励对象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四)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其转让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42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之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42元的价格出资购买公司定向增发的A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84元的50%,为每股1.42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79元的50%,为每股1.40元。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各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业绩考核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4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净利润不低于3,500万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6年净利润不低于4,100万元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注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由公司(含子公司)对激励对象于相应考核年度的绩效考核情况进行打分,并以考核分数确定所属的考核等级。为实现更好的激励效果,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之上,进一步量化激励对象的绩效,设置绩效系数区间,对应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有利于提高本激励计划的公平、公正性,实现对处于相同考核等级项下的激励对象进行差异化激励,督促激励对象尽力提高绩效水平。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E五个等级,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综合得分考核等级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X)
90分以上(不含)A90%<X≤100%
80分(不含)-90分(含)B80%<X≤90%
70分(不含)-80分(含)C70%<X≤80%
40分(不含)-70分(含)D40%<X≤70%
40分以下(含)E0%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因个人绩效考核导致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体系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能够有效反映公司整体盈利能力,体现公司最终经营成果,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考核的设定已充分考虑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安排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以及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作用,为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实保障。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的,应当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二)配股

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三)缩股

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缩股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四)派息、增发新股

公司发生派息或者增发新股事项的,不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的,应当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

/(1+n)

其中:P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

×(P

+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缩股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五)增发新股

公司发生增发新股事项的,不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三、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当出现上述情况时,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和/或授予价格;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事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上述调整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激励成本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性股票单位激励成本=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期间每年可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鉴于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转让额度受限,存在相应的转让限制成本,因此,限制性股票单位激励成本=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单位转让限制成本-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单位转让限制成本,相当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确保未来能够按照不低于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出售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需支付的成本,可通过Black-Scholes模型测算得出,具体方法如下: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在授予日买入认沽权证,可行权数量与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相同,可行权时间与根据转让限制计算的加权平均限售期相同。

假设公司于2023年12月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2,700.00万股,以2023年11月14日作为基准日进行预测算(授予日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2.86元/股(2023年11月14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二)有效期:4年(加权平均限售期);

(三)历史波动率:62.64%(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最近4年的年化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2.75%(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五)股息率:0.00%。

二、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预测算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产生的激励成本将按照解除限售安排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相关期间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激励总成本 (万元)2023年 (万元)2024年 (万元)2025年 (万元)2026年 (万元)2027年 (万元)
3,356.90123.491,481.831,104.18546.70100.71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注2: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期间的经营业绩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能够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和执行权,并根据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激励对象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按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项。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完成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有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

(二)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四)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获得的利益,应按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五)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后, 激励对象应当将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利益返还公司。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有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不构成公司(含子公司)对与激励对象的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的任何承诺,仍按公司(含子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执行。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变更;

2、公司合并、分立。

(三)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由董事会负责收回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利益。

二、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的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且不存在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含子公司)利益或声誉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

2、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含子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发生变更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返还所获利益;公司(含子公司)可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偿。

3、激励对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继续参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职务的,其已获授且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离职(不含退休、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身故)

1、激励对象离职,且不存在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含子公司)利益或声誉的,其已获授且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含子公司)利益或声誉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返还所获利益;公司(含子公司)可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偿。

(三)退休

1、激励对象退休,但接受公司(含子公司)返聘请求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

2、激励对象退休,若公司(含子公司)提出返聘请求而激励对象拒绝或者公司(含子公司)未提出返聘请求的,其已获授且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且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身故

1、激励对象因工而身故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可由相应的继承人予以继承,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工而身故的,其已获授且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激励对象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的控制权,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且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其他说明

有关规定明确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除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情形的认定及相应的处理方式)。

第十三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之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如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具体如下:

(一)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的,应当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作出相应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

/(1+n)

其中:P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例; 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2、配股

P=P

×(P

+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3、缩股

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n为缩股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4、派息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二)经上述调整后,对于需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情形,最终回购价格=调整后的回购价格×(1+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议案之日的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公告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距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议案之日的天数/365天)。注1:央行定期存款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注2:自公告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含当日)起计息至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议案之日(不含当日),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照一年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两年不满三年的,按照两年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依此类推。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之后,应当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的,应当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后,方可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实施,且应当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时,应当将相应的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再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回购注销事项。

第十四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因执行本激励计划所发生的争议或者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自相关争议或者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

二、本激励计划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发生变化的,适用变化后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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