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661号。
方德松,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匡理鹏,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经查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月29日,新研股份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9亿元至12亿元。4月15日,新研股份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0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23亿元至24.2亿元。4月30日,新研股份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25.58亿元。新研股份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重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新研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第
6.2.5条的规定。
新研股份董事长方德松、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匡理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对新研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
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方德松、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匡理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