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振东制药股票代码:300158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4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24楼05室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0层1002-1003
股份变动性质:协议转让引起的持股比例增加签署日期:2022年6月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章程、协议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振东制药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振东制药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7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 7
二、信息披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 8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 8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被限制的情况 ...... 11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其他情况说明 ...... 11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3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4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5
第一节 释义
振东制药、上市公司 | 指 |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中泰资管 | 指 |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4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中泰资管计划 | 指 | 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4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中泰证券资管-支持民企发展中泰资管1号FOF集合资管计划-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4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振东集团 | 指 | 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股份导致持股数量增加,持股比例上升。 |
本报告书 | 指 | 中泰资管计划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15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股 | 指 | A股普通股股票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资管计划管理人基本概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4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泰资管计划”)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24楼05室 |
法定代表人 | 黄文卿 |
注册资本 | 16,666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3121159314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证券资产管理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4年08月13日 |
经营期限 | 2014年08月13日至不约定期限 |
通讯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0层1002-1003 |
主要股东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0%,其他股东持股40% |
2、中泰资管计划基本情况
1)资管计划名称: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4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2)备案编码:SSS544
3)资管计划类型:权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4)资管计划管理人名称: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3、中泰资管计划管理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及比例如下: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 | 60% |
2 | 深圳派特纳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 3,999.60 | 24% |
3 | 深圳前海山小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 2,666.40 | 16% |
4、中泰资管计划管理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公司任职 |
黄文卿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董事长 |
张 晖 | 女 | 中国 | 中国 | 无 | 董事 |
胡开南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董事 |
林 涛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独立董事 |
徐建东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首席执行官兼总经理 |
章 飚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董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可振东制药所在行业的未来发展前景,同时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发挥专业优势支持具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以其管理的“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4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中泰证券资管-支持民企发展中泰资管1号FOF集合资管计划-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4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受让振东制药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以谋求实际控制权为投资目的。
二、信息披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持有的振东制药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振东制药股票。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代表中泰资管计划持有振东制药无限售流通股51,374,735股,占总股本的5%。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变动情况明细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事项 | 权益变动方式 | 权益变动时间 | 变动股份数 (股) | 变动比例 |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4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协议转让 | 增持 | 2022-6-17 | 51,374,735 | 5% |
2、基本情况
2022年6月17日,中泰资管(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4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与振东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振东集团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股份51,374,7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待前述协议转让过户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公司51,374,7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3、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让方):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4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乙方: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1)转让标的
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向甲方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5%股份(即51,374,735股),转让价格为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不包括停牌日)振东制药收盘价格,即人民币6.63元/股。
(2)转让价款的支付
1.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340,614,493.05元。本协议约定交易所涉相关税收和费用等交易成本,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相关部门要求由双方分别予以承担。
2.乙方同意甲方可分期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甲方应在资管计划成立后且股份转让在有关主管部门完成变更登记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首笔转让价款支付至乙方收款账户,剩余转让价款应在首笔转让价款支付日起18个月内支付至乙方收款账户。
首笔转让价款=转让价格*股份转让数*20%,即人民币68,122,898.61元。
剩余转让价款=股份转让价款金额-首笔转让价款,即人民币272,491,594.44元。
(3)股份交割
1.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取决于如下先决条件的满足:
1.1本协议经双方依法签署并生效;
1.2资管计划正式成立;
1.3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
2.在本协议约定的办理标的股份交割的条件满足后,甲方、乙方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符合要求的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申请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标的股份登记到甲方名下后视为标的股份交割完成。
3.双方同意,如果标的股份因出现冻结、查封、司法拍卖等情形导致无法完成交割,则甲方有权选择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违约责任
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如一方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和条件、承诺、声明和保证,其他方有权就其因此而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损害及所产生的诉讼、仲裁、索赔等费用(含为此所需聘请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费用)、开支并要求不履行方或违约方作出赔偿。
2.如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守约方有权选择要求该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配合签署为履行或终止本协议所需的相关文件。
3.如果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股份转让义务的,则每逾期一日应向受让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所涉总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日的,则应额外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所涉总金额10%的违约金。
4.若甲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不按时支付转让价款的,则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所涉总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甲方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转回的相关程序并额外支付乙方本次股份转让所涉总金额10%的违约金。
因新冠疫情、银行支付系统或股票交易系统故障等非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甲方未能按时支付转让价款的,甲方无需承担因此导致的违约金。
(5)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若甲方不按时支付首笔转让价款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转回的相关程序。
(6)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协议任何条款若被法院或任何对本协议有司法管辖权的机构视为无效,并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2.本协议一式陆份,每方各执贰份,其余用于在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被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其他情况说明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或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振东制药股份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管理人所持有的其他资管计划有通过二级市场、大宗交易方式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时间 | 减持价格 (元) | 减持数量 (股) |
中泰资管(代表“中泰资管振东制药员工持股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大宗交易 | 2022.04.06 | 13.47 | 6,000,000 |
中泰资管(代表“中泰资管振东制药员工持股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大宗交易 | 2022.04.07 | 12.58 | 6,000,000 |
中泰资管(代表“中泰资管振东制药员工持股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二级市场 | 2022.04.08 | 13.8078 | 7,999,955 |
中泰资管(代表“中泰资管振东制药员工持股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二级市场 | 2022.05.20 | 7.2971 | 167,653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义务披露人(盖章):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4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法定代表人(签章):黄文卿
2022年6月17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4、《股份转让协议》。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振东制药 | 股票代码 | 300158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4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24楼05室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变动数量: 51,374,735 股 变动比例: 增加5% 变动后持股数量: 51,374,735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5%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减持 | 是 □ 否 □ 不确定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振东制药股票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的签署页)
信息义务披露人(盖章):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4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法定代表人(签章):黄文卿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