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针对公司拟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对《关于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北京蓝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具备深厚专业素养的审计机构,具备为公司从事财务审计的资质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上市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条件,我们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先审核,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孙 浩
张继德
尹丽萍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