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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2

关于对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业办公区A栋西区;

毛凤丽,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

毛军亮,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晓光,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李庆义,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融环境)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科融环境于2018年4月25日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江苏证监局于2019年1月10日向科融环境出具《关于对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认定科融环境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要求科融环境及时整改。科融环境于2019年4月24日披露追溯调整后的《2017年年度报告(更新后)》。2020年12月9日,中国证监会向科融环境及相关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科融环境通过将21个项目调试报告日期由以前年度涂改为2017年,并在2017年确认调试收入,虚增2017年利润717.88万元,导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毛凤丽、毛军亮,且科融环境2019年4月追溯调整后的《2017年年度报告(更新后)》依然存在虚假记载。2021年3月19日,科融环境披露《关于2017年度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及再次追溯调整的《2017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再次调减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06.66万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年度报告是投资者了解公司整体生产经营情况、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其所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这是《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此负有明确责任。

科融环境首次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即被江苏证监局检查发现存在少结算营业成本、虚增利润等虚假记载行为,在被证监局责令整改的情况下,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主动全面纠正错误,致使公司2019年更正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仍存在虚假记载。科融环境因相关虚假记载问题对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进行了多次更正,市场影响恶劣,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科融环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规定。

毛凤丽作为科融环境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在涉案期间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控制,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对相关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作为时任董事未能诚实守信、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1.7条的规定,对科融环境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毛军亮作为科融环境董事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对相关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科融环境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李晓光作为科融环境时任总经理,李庆义作为科融环境时任副董事长,主管会计工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

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科融环境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科融环境、毛凤丽、毛军亮提交了书面陈述与申辩,并申请了听证,主要理由有:一是相关违规事项性质及情节轻微、不存在主观故意、更正金额较小、未造成股价异常波动;二是毛凤丽认为其未主动参加21个项目的涂改,已勤勉尽责,对违规事实不知情;三是毛军亮认为其当时入职时间较短,无法在短期内全面知悉科融环境历史财务数据划分情况。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科融环境及相关当事人在2017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已经被江苏证监局认定存在虚假记载并要求责令改正后,仍未主动全面彻查和纠正错误,依旧隐瞒涂改调试报告的主动造假行为,致使2019年更正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仍存在虚假记载,违规行为性质恶劣、主观过错明显;因虚假记载对多个年度报告进行多次会计差错更正,合计影响金额巨大,违规情节严重;2019年1月10日,科融环境2017年年报虚假记载被首次揭露后,股价连续下跌,市场影响恶劣。综上,科融环境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的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主观过错明显,科融环境及相关当事人的违规事实清晰,处分依据充足,因此对科融环境及相关当事人的前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6.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毛凤丽,董事长毛军亮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李晓光、时任副董事长李庆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科融环境、毛凤丽、毛军亮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科融环境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6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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