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2 证券简称:科融环境 公告编号:2019-118
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8月19日(星期一)上午11:00。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8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18日15:00至2019年8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B座1708。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宋岩涛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截止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9年8月12日,公司总股本712,800,000股,股东出席情况如下: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15,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00股,占上市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总股份的0.01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5,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15,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5,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2%。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5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4%;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8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5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4%;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79%。
关联股东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亲属关系,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刘春琳、邹学良、李大明、薛军、郭接见、刘志群、廉旗、刘冰、卢彬、冯兵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5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4%;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8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5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4%;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79%。
关联股东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亲属关系,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刘春琳、邹学良、李大明、薛军、郭接见、刘志群、廉旗、刘冰、卢彬、冯兵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5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4%;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8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5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4%;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79%。
关联股东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亲属关系,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刘春琳、邹学良、李大明、薛军、郭接见、刘志群、廉旗、刘冰、卢彬、冯兵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