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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融环境: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2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 未发现公司存在 《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公司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受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与行权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6、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公司股票期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选取了净利润指标,该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是充分具考虑了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实现的可能性,指标设定合理、科学。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考核体系的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兼顾了对激励对象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聪、谢思敏、宋岩涛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此页为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 聪:

谢思敏:

宋岩涛: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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