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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红科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2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各项议案均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需经特别决议审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9年9月11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深圳市坪山区坪山锦龙大道西侧昌红公司二楼1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焕昌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9月1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0日15:00—2019年9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公司总股本502,500,000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269,33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3.6177%。(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02,500,000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180,000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502,320,000股)。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9人,代表股份269,32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3.616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数量5,7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11%。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议案2以特别决议形式表决,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议案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33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议案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33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同意。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贺春喜、黄媛)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O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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