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48 证券简称:天舟文化 编号:2020-019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
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
2、变更日期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3、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已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4、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于2019年5月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5、变更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准则规定,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本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重新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和应适用其他准则的情形,明确了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明确了不同条件下非货币交换的
价值计量基础和核算方法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等。
根据准则规定,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执行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新债务重组准则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金融工具准则相互呼应;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等;重新规定了债权人、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要求等。
根据准则规定,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执行新债务重组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当期和本
次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要求实施相关会计准则,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符合目前会计准则及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〇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