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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舟文化: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30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

二、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独立意见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审阅刘英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规定之情形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我们同意聘任刘英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刘爱明 许中缘二○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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