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本次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放弃合伙企业份额转让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放弃本次合伙企业份额的优先购买权,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改变公司对该合伙企业的持有份额,对公司在合伙企业的权益没有重大影响,对公司主营业务和持续经营能力无不利影响,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公开、公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 恒 张 平 黎文靖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