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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环境: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1

证券代码:300145 证券简称:中金环境 公告编号:2023-074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通知: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9月26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0月11日(星期三)13: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0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1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仁河大道46号公司行政楼三楼会议室。

4、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杭军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632,737,9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91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97,777,3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1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34,960,5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18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人,代表股份66,729,6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7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1,769,0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52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人,代表股份34,960,5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18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公司聘请的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拟变更<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098,5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729,6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就危固废处置业务、污水处理业务分别签署<委托经营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098,5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729,6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年产20万套高效节能泵智能制造项目建设内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2,737,9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729,6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特别说明:

1、上述议案1.00、议案2.00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上述议案均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3年10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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