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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环境: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仲裁事项暨公司收到仲裁反请求受理通知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7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仲裁事项暨公司收到仲裁反请求受理通知的公告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根据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购浙江金泰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莱”)时与业绩承诺方戴云虎、宋志栋、陆晓英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约定及经审计金泰莱承诺期业绩完成情况、期末经评估资产减值情况,业绩承诺方应补偿公司合计574,368,900.00元。公司此前已就上述补偿事宜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上海国际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尚未开庭审理),并陆续发布了相关公告,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8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购标的公司业绩对赌完成情况及补偿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

二、最新进展情况

近日,戴云虎、陆晓英、宋志栋向上海国际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请求:请求中金环境向戴云虎支付股权转让款329,195,632.83元,向陆晓英支付股权转让款862,878.56元,向宋志栋支付股权转让款227,129,222.03元,以上合计557,187,733.42元,并申请由中金环境承担全部仲裁费用。仲裁请求的理由为:

在公司收购金泰莱股权过程中,戴云虎、宋志栋、安吉同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在2017年12月17日与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江苏金山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集团”)签订了《借款协议》、《股票质押协议》,约定金山集团、钱盘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质押给戴云虎、宋志栋等,用于向上述对象借款;后因金山集团、钱盘生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戴云虎、宋志

栋等人通过仲裁方式于2019年1月31日执行了股票过户;在此期间,由于公司股票下铁,戴云虎、宋志栋等人认为其通过仲裁执行取得的股票市值与中金环境向其收购金泰莱股权应支付对价的商业预期存在重大差异,因此认为公司需补偿戴云虎、陆晓英、宋志栋合计557,187,733.42元。

根据上海国际仲裁委员会通知,公司申请业绩承诺补偿请求将与业绩承诺方反请求一并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仲裁请求、本次仲裁反请求尚未开庭,最终仲裁结果及执行情况尚不可知,因此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仲裁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根据公司收购金泰莱时与相关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已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全部股权收购款项,公司将持续关注并全力推进本次案件,坚定维护公司利益,通过后续的仲裁开庭审理,争取全体股东利益及公司的权益最大化。

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编号(2021)沪贸仲字第22501号关于SDT20210682《关于浙江金泰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2017.12.8)争议仲裁案事。

特此公告。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1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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