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说明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环境”、“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向无锡市城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环科技”)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无锡市工业废物安全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废公司”)100%股权、无锡市固废环保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废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规定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
危废处置业务是上市公司环保产业主营业务之一,本次交易标的工废公司、固废公司主营业务均为危废处置业务,其中工废公司主要从事危险废物无害化、减容、减量处理,固废公司主要从事危险废物填埋处理。因此,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本次交易属于对同行业企业的并购,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重组审核规则》第九条规定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重组审核规则》第九条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为2.3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重组审核规则》第九条有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年 月 日